专利侵权赔偿:案例、考题与对比
(关于专利侵权赔偿,既简单、又复杂,有案例、有考题、有对比,请往下看~)
问题缘由:随着CPVA/CSN项目被越来越多朋友了解,我被问及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常见的泛泛的例如:
也有朋友直接提出对于某个话题非常感兴趣(看了CPVA/CSN课程表之后),例如这篇文章讨论的“专利侵权赔偿”问题。
总之大家提出的问题很多啦~可我又想说的是,其实很多问题的答案在我们优赛诺公众号之前的文章里都有(详细的)介绍,您唯一需要做的,可能就是耐心的阅读和理解。
当然,找机会,我也不介意再重新回答一下,包括面对面给您解释(电话或微信或邮件都可以啦)。下面进入正题:专利侵权赔偿。
专利侵权赔偿:案例、考题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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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专利侵权赔偿主要法律依据对比:
关键词:美国、细微特别;中国、宽泛模糊
中国:专利法(2008年版)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美国:Consolidated Patent Laws - April 2019 update
35 U.S.C. 284 Damages.
Upon finding for the claimant the court shall award the claimant damages adequate to compensate for the infringement but in no event less than a reasonable royalty for the use made of the invention by the infringer,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nd costs as fixed by the court.
When the damages are not found by a jury, the court shall assess them. In either event the court may increase the damages up to three times the amount found or assessed. Increased damages under this paragraph shall not apply to provisional rights under section 154(d).
The court may receive expert testimony as an aid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damages or of what royalty would be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35 U.S.C. 289 Additional remedy for infringement of design patent.
Whoever during the term of a patent for a design, without license of the owner, (1) applies the patented design, or any colorable imitation thereof, to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for the purpose of sale, or (2) sells or exposes for sale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to which such design or colorable imitation has been applied shall be liable to the owner to the extent of his total profit, but not less than $250, recoverable in any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of the parties.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prevent, lessen, or impeach any other remedy which an owner of an infringed patent ha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but he shall not twice recover the profit made from the infringement.
中美侵权损害赔偿对比分析
美国专利法律规定细致特别:
细致/要点:(法庭)应当给予索赔者(claimant,即专利权主张者 )足以弥补偿侵权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侵权人使用发明而应当支付的合理许可费,此外还包括法庭确定的利息和成本。
特别/外观:美国专利法第289条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赔偿补充增加规定,要点是“侵权者要向所有人承担(侵权者)全部获利的责任,且不得低于250美金”。
中国专利法律规定宽泛模糊:
赔偿额“三部曲”: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A >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B >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C。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速问/潜在问题(对于中国专利法的侵权赔偿相关规定):
一、必须按照三部曲的顺序来吗?如果A/B/C都可以计算出来呢?
二、任何权利人都可以主张A/B/C之一吗?
三、外观专利侵权赔偿需要另有补充规定吗?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第284条并没有排除外观专利以其作为侵权赔偿依据,第289条是专门针对外观专利补充的规定。根据相关分析(例如Gary L Griswold: 35 USC § 289 --- An Important Feature of U.S. Design Patent Law, An Approach to Its Application),美国专利法专门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赔偿规定为“侵权者全部获利作为赔偿”,政策考量之一是为了“打消侵权行为的积极性”,而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这再次体现了美国通过法律来强化“诚信、守法”的社会体系建设。因为如果抄袭外观,其体现的就是“主观恶意”,而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案例:Rite-Hite案 & King Instruments案
请注意,美国专利法第284条并没有明确写明“损失的获利”(Lost Profits),进一步的,更没有写明“损失的获利”是源于何处,因此,律师的创造性就得以发挥了。例如,在Rite-Hite Corp. v. Kelley Co., Inc., 56 F.3d 1538 (Fed. Cir. 1995)案中(56 F.3d 1538 (Fed. Cir. 1995)这个啥意思?这个表示的是该案判决被记载在的位置,简单理解就是这样的:F.3d,third series of Federal Reporter的缩写,看做是系列的法院判决出版物就好了,56可以被视作第56卷,1538表示的是判决的起始页码,Fed. Cir. 1995表示的是CAFC在1995年的判决),权利人Rite-Hite获得的专利侵权赔偿额源自于“自己相对于使用了专利技术的产品的竞品的销售损失获利”,而不是专利产品的销售损失获利。
同样的,在另外一个案例King Instruments Corp. v. Perego中,法庭采用了这样的理由,法庭的理由包括:
一、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索赔者(claimant,即专利权主张者 )占有70%的市场份额,如果没有侵权者的侵权产品(抢去部分市场份额),那么,消费者会按照索赔者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市占率购买索赔者的产品(从而索赔者可以获利);
二、考虑到索赔者与侵权者的产品差异,索赔者的市占率损失应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不是直接通过减法获得;
三、其他零部件销售获利的损失。
讨论: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法(2008版)第六十五条,首先看似做了明确的说明,尤其是“源自的主体”,例如,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但是,并没有明确权利人的损失是“具体源自于什么”,同样的,对于侵权人的获利,并没有明确“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具体指的是什么(例如,专利侵权行为本身获利?还是基于专利侵权行为的获利?)。
二、前面曾提到,权利人的赔偿救济,是否必须按照三部曲的顺序来?
三、专利侵权的惩罚如何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好的关联?或者换句话说,如何让专利制度为更好的建设诚信社会做贡献?(美国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再增设一条赔偿救济条款的做法也许是一种参考方式)
四、正在进行的专利法修改进程中,包括有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内容,但是,仔细消化、理解美国的做法,会发现将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即使是最高的5倍惩罚性赔偿(说实话,作者不明白为什么是5倍?而不是其他的倍数?),也可能会低于侵权人“本应付出的代价”。(不能理解?好吧,我再具体一点,假如,中国专利权人仍然只能够按照三部曲来索赔,那么,很可能“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只有1万块,那么5倍也就5万块,但是侵权人的获利很可能是100万块,那么,请问,按照现在的逻辑,权利人最多能够获得多少赔偿?不是5万么?)
五、“附带赔偿”,这个在我国是否可行?King Instruments案中的相关零部件销售获利损失、侵权人的相关产品销售获利,是否可以纳入权利人的侵权赔偿主张?
以上问题,我们在CPVA/CSN均会讨论,欢迎前来脑力激荡!
最后,给大家留个考题:考题
专利权人X生产并销售两种产品A和B,两种产品均有专利保护,其中,市场上存在侵犯与A产品相应的专利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侵犯与B产品相应的专利的侵权行为。假设如下两个场景(场景!Scenario!很重要!!!不管是价值评估、侵权赔偿还是交易谈判,其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场景一:若没有侵权行为,则A产品的利润贡献是100万美金、B产品的利润贡献是50万美金。
场景二:由于存在与A产品相应的专利的侵权行为,A产品的利润贡献降低到65万美金(为什么?留给读者您自行分析啦,不过欢迎讨论)、B产品的利润贡献提升到70万美金(为什么?同样留给读者您自行分析,同样欢迎讨论)。
问题:若以权利人获利损失为侵权赔偿主张依据,侵权赔偿主张金额应该是多少?
小提示:答案可能并不绝对(取决于您的立场)。
同样的,在即将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办的CPVA/CSN课程上,我们会公布答案,欢迎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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