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麻省理工MIT三十年成果转化核心不变

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唤醒沉睡专利,这些个貌似西方尤其是老美倒腾了几十乃至近百年的事情,不知咋的,在国内(又)开始被“热捧”了。


由于某个机缘,留意了一下麻省理工学院MIT的Tech-Transer(专利许可是主要模式)实践中,对于交易而言堪为核心的部分:许可收益的交易对价结构设计


结果却是有些出乎意料的(但其实即便用commonsense理解,却又会认为并不值得意料之外),虽然显然无法覆盖所有的MIT专利许可协议,但基于所浏览分析的专利许可协议,似乎还是能够总结出共性的东西,姑且称其为:MIT T2三十年不变的核心
基于时间轴的案例及要点说明

案例一:MIT & SOLIGENTECH

根据双方1991年10月18日签署及修改的许可协议(Exclusive License Agreement),Soligen向MIT支付专利费的交易结构:

(一)初期约定

Royalty:每季度“净销售额”的4.5%

最低年度Royalty:1994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50000$

年最低净销售额要求:

1991年10月至1994年10月:1,000,000$

1994年11月至1996年10月:2,500,000$

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7,250,000$

之后的每个前一年11月至次年:15,000,000$

*考虑到Soligan与DTM之间的专利诉讼,MIT允许将Royalty用于抵扣Soligan支出的截至1995年5月31日的诉讼相关费用。

(二)更新约定

之后,双方就对价关键条件进行了多次重新商议(分别就提成率和年最低净销售额进行修改调整等)

Royalty:每季度“净销售额”的4.5%,在累计支付500,000$后,减少到2.5%

最低年度Royalty:1994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50000$年

最低净销售额要求:

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3,000,000

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3,500,000

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4,000,000

1999年3月至2000年3月$4,500,000

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5,000,000

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6,000,000

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8,000,000

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及此后每年$10,000,000。


案例二:MIT & IMT

根据双方1999年12月31日签署的排他性专利许可协议(EXCLUSIVE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IMT向MIT支付专利费的交易结构:

(一)初期约定

IMT从2000年开始每年花费不少于二十万$($200,000)用于许可产品和/或许可工艺的开发,直到实现商业销售/实施

IMT应在2001年6月30日或之前进行许可产品的首次商业销售和/或许可工艺的首次商业实施

IMT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实现净销售额:

2001年50,000$

2002年100,000$

2003年及以后每年150,000$

无发牌费

支付专利申请成本

年度许可维持费(可用于抵扣依照提成率收取的许可费):

2000年1月1日$2,500

2001年1月1日$5,000

2002年1月1日$7,500

2003年1月1日及之后每年8,500$

权利金/提成费(Royalty):

IMT及其附属公司按照3%的提成率向MIT支付权利金;

IMT及其附属公司的分许可(SUBLICENSE)收入,按照所有分许可收入总和的50%支付给MIT。

(二)更新约定

随后,双方又对协议进行了协商修改,与许可对价相关的核心部分修改情况包括:

公司应按照以下时间表进行净销售额:

2001年50,000$

2002年100,000$

2003、2004、2005年每年150,000$

2006年及以后每年300,000$

年度许可维持费(可用于抵扣依照提成率收取的许可费):

2000年1月1日$2,500

2001年1月1日$5,000

2002年1月1日$7,500

2003年1月1日、2004年和2005年8,500$

2006年1月1日及之后每年10,000$

权利金/提成费(Royalty):

美国境内销售的净销售额提成率3%;

美国境外销售的净销售额提成率1.5%;

对于未授权专利,美国境内销售暂的净销售额提成率为授权专利的一半即1.5%。

*虽然可能并不经常发生,这个case中,期间双方商议修改增加了一项行使期限为两年(Option Period)的期权,该期权允许IMT就MIT另外的专利进行排他性许可谈判。


案例三:MIT & ARCH THERAPEUTICS

根据双方2011年5月23日签署的普通专利许可协议(non-exclusive royalty-bearing license),ARCH向MIT支付专利费的交易结构包括:

(一)初期约定

发牌费(License Issue Fee):25,000$

年度许可维持费:2012年1月1日及之后每年25,000$

权利金/提成费(Royalty):

许可提成率:净销售额的3%

分许可收益提成率:15%

里程碑付款:50,000$(一次性支付)@首次产品商业化

第三方冲抵:最高冲抵金额不超过应付给MIT的50%

挑战专利有效性:MIT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若挑战失败应支付MIT为此付出的成本

一次性买断:7,500,000$

(二)更新约定

随后,双方又对协议进行了多次协商修改,涉及年度许可维持费与里程碑付款等。


案例四:MIT & KORRO BIO

根据双方2016年12月13日签署的排他性专利许可协议(EXCLUSIVE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KORRO向MIT支付专利费的交易结构包括:

(一)初期约定

发牌费(License Fee Payment):50,000$+5%比例的公司股票普通股

年度许可维持费:30,000-100,000$/年

权利金/提成费(Royalty):

许可提成率:低个位数百分比

分许可收益提成率:低20%比例


*这个案例中提到的另外一个信息非常有意思,就是按照MIT的政策(MIT policy),专利发明人有权从MIT获得的专利净收益中获得一部分;根据KORRO与MIT的专利许可协议,KORRO收到的分许可收益,将按照比例支付给MIT,由于KORRO从Astellas收到了一笔8000万$的分许可费用,其中的1600万$支付给了MIT(由此可以推算出分许可收益的提成率为20%,符合低20%比例的约定),专利发明人Dr.Langer(同时担任KORRO高管职务)因此获得了总计1.7万$的收益。


案例五:MIT & IIOT-OXYS

根据双方2018年2月5日签署的普通专利许可协议(Non-Exclusive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IIOT-OXYS向MIT支付专利费的交易结构:

(一)初期约定

IIOT-OXYS应根据以下时间表实现净销售额:

2018年100,000$

2019年500,000$

2020年1,000,000$

2020年及之后每年1,500,000$

发牌费(IssueFee):10,000$+按约定分担专利申请成本

年度许可维持费(可用于抵扣依照提成率收取的许可费):

2019年1月1日20,000$

2020年1月1日40,000$

此后每年的1月1日60,000$

权利金/提成费(Royalty):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个日历年度按照净销售额的2.0%向MIT支付授权费;2021年及其后每个日历年按照净销售额的4.0%支付。

挑战专利有效性:如果IIOT-OXYS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对被许可专利提出专利有效性挑战、或协助任何主体对被许可专利提出专利有效性挑战(应法院命令或传票要求情况除外),在MIT不选择终止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则本协议剩余期限内的应付费用IIOT-OXYS需要加倍支付;如果专利挑战成功,IIOT-OXYS无权收回在挑战期间支付的任何款项,如果专利挑战未成功,IIOT-OXYS应向MIT赔偿其为抗辩专利挑战而产生的所有合理法律费用和开支。


相信读者应该已经能够从以上时间覆盖范围近30年的真实案例中发现共性的核心部分,表面上看,其反映的似乎是麻省理工MIT在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T2)工作时从经济利益角度的核心关切,但如果仔细观察和体会协议中的具体参数和结构设计,或许能够真正体会到其背后真正反映的,是MIT对于T2工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判断!


Note: 所列案例涉及的协议内容显然比本文概括的要复杂、丰富的多得多(即便是与经济利益对价相关的部分),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重点突出MIT在开展T2工作时所体现的连续性(或者某个角度说是超前性)以及由此反映出MIT对于T2工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判断!追求政治或学术正确不是本文意之所在,特此说明。当然,一如既往,任何交流都是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