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诉讼不守规矩是有后果的
原告指责被告恶意不配合进行证据开示(具体是电子邮件的证据开示Discovery),第一次仅提供了13封电子邮件作为“打发”,搞得原告不得不向Magistrate Judge求助,由法院下命令让被告必须配合。
这个案子中,原被告双方(律师)其实都对对方不吝惜下狠手,都因为证据开示或披露的问题,向法院申请判令惩戒对方并赔偿己方费用;不过(截至目前可公开获得信息看),被告尚未成功(可见,这个“惩罚”的门槛还是有一定高度的),但期间原被告双方律师你来我往的各种动议(motion)满天飞,动议的内容充斥着对对方的指责,这纸上的“嘴仗”打的是真不亦乐乎啊!
所以说这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对于确保公正看起来确实能更好的保障,但程序拖得越久越复杂,意味着律师的计时器嘀嗒嘀嗒的更久,也意味着更多的律师费...
启示:美国(专利)诉讼,程序+实体,都要重视,看似纸上的嘴仗,却是在另一种形式减轻实体压力(比如,新的专利无效理由和证据主张不及时而被strike掉,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不是大大的减少压力了?)。
这个案子中好几个环节都涉及到中国证人证言部分(包括涉及前法官石必胜等专业人士的专家意见),与之关联的一个重要争议是Patent Agent Privilege问题;Patent Agent Privilege在美国得到正式认可的时间并不算太久,而且相对于传统的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其适用范围也相对更有限(不过,有总比没有强,对吧?);想更多了解该话题的,可以查看CAFC的判决:IN RE: QUEEN’S UNIVERSITY AT KINGSTON(扫描下方二维码看pdf全文)
最后分享该专利诉讼案的起诉状Complaint给感兴趣的朋友,如果能够参照这个来做专利起诉书,想必法官一定会对你另眼相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