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亿美金的谷歌地球Google Earth专利案(续)(二)
开始介绍杀手锏2号之前,给大家出一道简单的题目吧,看看大家对于杀手锏1号是否真的了解了:
按照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ART+COM VS GOOGLE案,使用Pre-AIA),必须是美国专利申请(提交)日作为critical date之前超过一年的才算是anticipation的prior art(包括Printed Publication和Public Use)
问题:
本案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期(Priority基于德国专利申请,优先权日期为1995年12月22日
涉案专利USRE44550E基于1996年12月17日向USPTO提交的申请号为08/767,829的专利申请(姑且可以称其为美国专利母案)获得(基于美国专利母案授权的专利US6,100,897经re-issue获得)
问题1:假如有一个prior art,假定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相同,其公开日期是1996年12月16日(由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公开),请问该prior art是否可以导致涉案专利被anticipated?
问题2:假如有一个prior art Y,假定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相同,其公开日期是1996年12月19日(由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公开),请问该prior art Y是否可以导致涉案专利被anticipated?
问题3:假如有一个prior art Z,假定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相同,其公开日期是1996年12月23日(由不受保密义务约束的第三方公开),请问该prior art Z是否可以导致涉案专利被anticipated?
其实,杀手锏2感觉没啥好说的(至少笔者认为从真正懂得专利游戏规则的角度看是这样的):)
杀手锏2,是一份被法院认定为printed publication的prior art(现有技术),虽然其具体的日期无法确定,但经过复杂的认定程序之后,可以确定的是早于涉案专利的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因此,如果其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那么就自然可以anticipate涉案专利并导致其无效(invalid)了。
三个点:
一、杀手锏2涉及的是一份记载于SIGGRAPH 1995组委会/主办方ACM制作的会议资料集CD-ROM中的图文资料;
二、原被告双方对于杀手锏2被认定为可以纳入法庭认可证据(entered into evidence)的较量比较激烈,原告认为,这份资料并没有在SIGGRAPH 1995中向公众提供,因而无法确定这份资料的具体公开时间,因此不能被当作证据提供给陪审团(当然,也就不能用于专家证人用于论述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显然,被告Google一方不这么认为,他们通过证物(CD-ROM)+证人证言(ACM公司+ACM员工+Stephen Lau)的方式证明该资料(按常规理解)在SIGGRAPH 1995期间就向参加SIGGRAPH 1995的(不特定)公众发放并由此公开了,因此其公开日期毫无疑义的早于涉案专利的关键日期,并且由于其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妥妥的anticipate了涉案专利;
三、最最让人伤心的:杀手锏2这份资料是由原告ART+COM团队提供的!!!
上一篇就小剧透过,与杀手锏1号相比,如果认为原告的专利准备工作做的不到位,那么杀手锏2号的失误或者更准确应该说是错误,更让人(专利专业人士,或者说理应掌握专利基本规则者)无法理解...
如果原告没有向SIGGRAPH 1995提供杀手锏2这份资料
如果原告在提供杀手锏2这份资料的时候能够考虑到专利法律规定下的对prior art用于anticipation时的要求
如果原告能够在即便向SIGGRAPH 1995提供了杀手锏2这份资料的情况下,确保在1年之内向USPTO提交专利申请
如果做到了上面的如果,7亿美金$的专利案,结局可能会不一样(对于仅考虑杀手锏2作为prior art的情形)。
但是,事情就是这样的,没有那么多如果,专利这个小小的细分领域里,当想到如果的时候,往往就是后悔(莫及)的时候了...
So much for this post.
专利迷你剧持续续更中,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