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亿美金的谷歌地球Google Earth专利案(续)(二)
陪审团决定(Jury Verdict)基本结论
ACI(即原告ART+COM)未能证明谷歌地图Google Earth侵犯了涉案专利USRE44550的权利要求1、3、14、28
谷歌Google充分证明了SRI的TerraVision系统在1995年12月17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Question:为什么Jury Verdict里特别强调日期是1995年12月17日?)
谷歌Google充分证明了SRI的TerraVision系统破坏了涉案专利USRE44550的权利要求1、3、14、28的新颖性(anticipates)
谷歌Google充分证明了ART+COM(是的,你没有看错!就是原告自己!!!)的T_Vision Paper在1995年12月17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Question:为什么Jury Verdict里特别强调日期是1995年12月17日?)
谷歌Google充分证明了T_Vision Paper破坏了涉案专利USRE44550的权利要求1、14、28的新颖性(anticipates)
谷歌Google充分证明了,相对于T_Vision Paper和另外一项专利(US4972319,the Global Mapping Patent)两者的结合,权利要求3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
侵权损害赔偿:由于谷歌Google充分证明了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注:最终庭审涉及的权利要求,是原被告及法院三方努力协调下最终确定的,从最开始可能全部主张80余项,到50、40、20、12和最终的4项 - 后续择机再就专利侵权中确定主张的权利要求数量这一议题专题讨论)无效,因此,自然就不涉及讨论侵权赔偿了
法院判决(Court Judgment)基本结论
法院判决(Court Judgment)
好了,7亿美金$的专利案迷你剧,从开始到结局,基本介绍完毕,应该再有一篇来做个总体的take-away小结,梳理梳理这个案子反应出来的Pitfalls、Strategies以及与美国专利诉讼相关的“有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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