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介绍了,ART+COM诉Google Earth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最终因为涉案专利USRE44550被宣告无效(Invalid)而结束(当然原告提出了上诉,但CAFC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废掉了USRE44550的证据,并不是常规的出版物证据,而是使用公开Prior Public Use,并且其“无效说理”过程,其实更有意思(或者说更值得注意学习)。
简单说,无效的完整依据是:SRI(案件不相干的第三方)在技术大会(两次)上公开演示了与涉案专利(对应产品)同类的系统,并且在技术大会上播放了该系统的演示视频,演示视频附带讲解(Narrative)。
与该使用公开证据相互映证加强的,还有证人证言Testimony(SRI的TerraVision系统核心开发人员,即Stephen Lau),以及与SRI的TerraVision密切相关几份公开出版物。
或许会有人问,那为什么不用那些公开出版物来做现有技术呢?这种出版物类型的现有技术不是更好用、更没有争议吗?
问题在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属于方法、系统类,出版物中往往很难找到与权利要求中的方法步骤对应的书面描述,而使用公开中 - 具体的,就是系统的使用展示,类似于乔布斯首次展示iPhone那样,演示者的操作,能够通过分析形成与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
但是,使用公开本身也肯定有其限制,因此,需要辅以证人证言(本案中,演示者还刚好就是公开使用的系统的核心发明人,从而其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在陪审团那里更高 - 实际上,其中还有一个小插曲,就是原告认为Stephen Lau有对Google提供过与本案相关的收费服务 - 大概450$/Hr,从而应该排除其证人证言,但被法官拒绝了,并且法官还在Order中明里暗里的“指责”原告自己没有及时抓住机会、没有能力在庭审期间challenge证人的credibility),并加上前面的公开出版物,由此形成很强的令人信服证据链。
好了,杀手锏1号,就介绍这么多,下一篇将介绍杀手锏2号。
小剧透:与杀手锏1号相比,如果认为原告的专利准备工作做的不到位,那么杀手锏2号的失误或者更准确应该说是错误,更让人(专利专业人士,或者说理应掌握专利基本规则者)无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