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亿美金$专利案关键节点梳理与讨论(续七)

7亿美金$专利案真相(续六)之陪审团决定与法院判决

7亿美金$专利案真相(续五)之杀手锏2号

7亿美金$专利案真相(续四)之杀手锏1号

7亿美金$的专利案(续三)-釜底抽薪专利权人的是什么?

七亿美金的谷歌地球Google Earth专利案(续)(二)

谷歌地球Google Earth与亿万图谋(专利诉讼)故事系列(一)
前面用六篇文章,结合Netflix的迷你剧对ART+COM诉谷歌Google之Google Earth谷歌地图侵犯其美国专利USRE44550一案,对该案背景7亿美金Damages的计算与展示、涉案专利被无效总体情况无效专利之杀手锏1号无效专利之杀手锏2号陪审团决定与法院判决等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本篇将对该案关键节点梳理与讨论。
特别声明/Disclaimer:本文不构成本人和/或关联单位向任何主体提供的法律建议,仅供信息参考目的,如果您有涉及的具体案件与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阶段一:兴诉Complaint filed(重要性:3颗星)
时间:2014年2月20日
当事方:ACI (ART+COM Innovationpool GmbH) vs Google
涉案专利:USRE44550
Jury Trial demanded.
David vs Goliath的故事开启...
Note 1: 这个诉状Complaint非常值得仔细研读,应该说对于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和背景,是有极大帮助的(尽管里面提到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直接确定)。
Note 2: 2014年3月13日,原告ACI提交了一份修正版诉状Complaint,内容除了增加New Google Maps作为涉嫌侵权对象外,其它基本无变化。
速评:这个阶段其实一般比较简短/简洁,基本上提交一个格式化的Complaint就OK了,但是,这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后面,其实还是有很多很技巧性和策略性的考量的,尤其是Forum的选择(包括如何这个Forum的链接,从而避免被Defendant发起动议给Transfer到其希望展开诉讼的法院)。
阶段二:庭审前Pre-Trial
这个阶段是相当关键的期间(可以说和Jury Trial期间的重要性不相上下),实际上,很多时候,更大比例的案子都是在Pre-Trial期间经过当事各方之间的“你来我往较量”之后就有了结局(通常都是和解Settle,可能是原告主动撤诉、也可能是原告被迫撤诉)。
美国诉讼(专利诉讼仅仅是美国诉讼中的某个特定类型而已,并没有跳脱出诉讼程序的大框架)的关键程序都是在这个期间进行的,对于专利诉讼而言,以下是其中的重要和关键程序节点(其中大量工作都属于日常说的Discovery/证据开示):
  • 原告Plaintiff's Asserted Claims and Infringement Contentions(重要性:5颗星)
  • 被告Defendant's Initial Invalidity Contentions(重要性:5颗星)
  • 原被告分别给对方的Interrogatories(可以理解为书面形式的Deposition)(重要性:4颗星)
  • 原被告分别对相关证人的Deposition(包括对自己一方、对方的人员)(重要性:4-5颗星)
  • 原被告与法院的各种Conference和Hearing,其中要解决案件进度安排、争议权利要求数量、争议权利要求技术特征、Claim Construction、各种动议Motion处理等(重要性:3-5颗星)
Note: 后续针对个中事项再进行专项分析讨论,欢迎关注。
速评:如果说专利诉讼发起前的准备工作是Background work,那么Pre-Trial阶段的工作,就基本上是明面上争锋相对较量了,期间当事各方互相“攻击”但又要微妙的互相“配合”(否则有遭到法院在一方请求之下给与惩戒的风险),如果能够在这个阶段将某些(不利)证据排除,对于Trial阶段显然是极为有利的,这个阶段也是所谓的诉讼技巧发挥的最佳场合,经验Expertise的影响和价值在此阶段尽显!
阶段三:庭审Trial
顾名思义,这个阶段就是在电视剧中经常看到的律师唇枪舌剑场面了,当然实际上,在律师现场“互殴”之前实际上还有一个小的阶段,就是评审团的选定程序。作为美国宣称的美国社会三大基石之一的Trial by Jury制度,专利诉讼的原告基本上都是会选择需要Trial by Jury的,因此,在确定Jury的时候,律师的经验Expertise差异不能说对于案件的结局有潜在的决定性影响,但可以想象,不同的Jurors,最终的Jury Verdict是有存在差异的可能的(尽管理论上不应该有)。
庭审Trial期间,重要和关键的程序节点包括以下内容:
  • 原被告的Openning Statement(重要性:5颗星)
  • 原被告的Direct Examination、Cross-Examination、Re-Examination和Re-Cross(重要性:5颗星)
  • 原被告的Closing Statement(重要性:5颗星)
Note: 庭审中用到的Jury Instruction和Jury Verdict Form也是相当重要的,其对于案件最终结局有潜在重要影响。
速评:如果说庭审前Pre-Trial是在给诉讼战争准备枪支弹药,那么庭审Trial就是律师运用这些军火的时候(当然,弹药是不能也不会被法官允许随便乱扔乱炸的),时机、姿势等等都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弹药的效果。
阶段四:庭审后Post-Trial
一般情况下,庭审后Post-Trial阶段,当事方大致有三个选项:
第一个就是接受判决结果;
第二个则是进行上诉(专利侵权案件,上诉管辖法院为CAFC,专门的专利侵权等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 - CAFC全称: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这个可以称之为“请上级帮忙翻盘”;
第三个是试着看看能不能争取改变法官的注意,提Post Trial Motion,这个姑且可以称为“本地翻盘”。

速评:一般而言,大多数案件在庭审后Post-Trial其实都不会有太多实质性的变化,但机会总是要靠自己去争取的,尤其是请上级帮忙翻盘的选项,如果不努力去争取,那么美国司法体系中的很大一块common law authority即Case Law就不存在了!(美国最高院对于专利这个领域似乎喜欢阶段性的介入一下,而由于其位高权重性,每次介入都会给美国乃至于全球范围内的专利制度带来“振动”)

好了,借助本案对美国专利诉讼案件程序的关键节点梳理与讨论就暂到此吧,其中的特定程序或节点,后续有机会择专题再详述,以及前一篇提过的总体take-away小结,梳理梳理这个案子反映出来的Pitfalls、Strategies以及与美国专利诉讼相关的“有趣”内容,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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