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话知识产权证券化

也许是人们终于意识到,好像知识产权可以和赚钱更加紧密联系了

也许是因为时代和制度进步,让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也可以借助于证券化来实现(直接或间接)赚钱了

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热潮似乎已经来临...

不过,如果留意一下,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如今的(主流)观点基本都认为:难!难!难!

并且与之相伴的,是诸多艰深难懂的理论设计,加上知识产权本身就为很少一部分人群所熟悉和掌握,自然就导致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进程缓慢。

本文,希望能够带来一点不一样的“料”…平民话知识产权证券化。

1、为什么要用“平民话”

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一直以来存在一种“幻象”,即知识产权证券化为“高端、大气、上档次”从而“非尽精英之所能”则无法触及之物。

果真如此吗?果真需要如此吗?笔者借助本文,希望以“平民话”来简单聊一聊“知识产权证券化”,以期为更多普通人所熟悉。

2、打破窠臼、切入本质

实际上,笔者认为,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一直没有能够推行、流行起来,有其“核心原因”,更有其“表面原因”,在进一步探讨这两个原因之前,先谈谈知识产权证券化、证券化的本质。[1]

2.1 什么是证券化

其实,证券化,跟“众筹”乃至于后面要提到的“(非法)集资”风险,在某种本质上,是相通的。

证券化的本质,不就是基于某个标的,让更多的人(即“众”)一起来投入/投资,从而将“标的”发扬光大、或“标的”持有者借助于“标的的证券化”获得更多资源(资金/资本),从而将其他事业发扬光大,最终,因为发扬光大取得的业绩,“证券化”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投资回报。

虽然有不同的名字,但是,股票、债券等等,本质上,不就是证券吗?所有这些,都是基于(理论上理性的)投资者“相信参与这个事情(即投资证券化的标的)”能够有所收益。

所以,证券化的本质,说白了,就是有个“标的”,标的持有人“画个饼”,告诉人们,来参与这个事情了,就会有收益(没有收益,没有人会掺和吧?)。

股票不是这样吗?债券不是这样吗?哪个IPO招股说明书会说自己未来不会盈利?哪个债券是没有投资回报率的?甚至于银行存款,本质上也是多么的相似…

2.2 证券化的根基

不管理论上可以怎么描述,任何证券化要能够实行,其根基,实际上只有一个,那就是“信用”!

因为投资者对于证券化标的的“信用”足够相信、足够认可,因此才会投资,如果你对于某个股票(其实严格上说是对于股票的发行者,那家企业)没有信心(信心是什么?不就是你对对方的信任吗?不就是对于信用的认可吗?注意,这里说的“信用”Credit是一个比较宽范畴的概念),你会买它、投资它吗?

所以,理论上、实际上,只要你的“证券化标的”信用足够好,那么“证券化”(理论上)一定应该是可行的!

这就是为什么企业IPO要找所谓的承销商、要做所谓的“增信”。不就是为了让人们更加相信“信用”足够高、足够用么?其实讲到这,笔者倒是希望,哪一天,股票市场能够达到“想发就发、登记就好”的程度[2](我们的新*版已经实现了?哈哈),那么金融流动性就会是相当的高!!!

所以,再说的大白话一点,就是“发行证券”的人不会跑路啊!不仅不会跑路,而且是能够带来收益的啊!否则,干嘛要投资你家,吃饱了撑了吗?

2.3 证券化的风险

实际上,如果再回到“本质”,风险,其实就是从另外一个视角来描述本质上相同的事情,如果根基足够好,那么自然没有风险,反之,如果根基差,风险就更高。

风险的产生,有时候是主观的,例如,内部交易,很多时候(至少笔者希望现实是这样)是“非主观”或者说无能为力而导致的,你说一家公司的股价往下掉,很大可能性并不是公司的管理团队主观上希望如此,而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利润。

所以,为了规避或规制这种风险,因此,政府就在法律层面进行约束,所以,就会看到,不是“想发就可以发(行股票)”、不是“想证券化就能够证券化”的!有诸多的法律约束(包括纯法律,还包括财务等,但本质上,还是法律,如果财务等方面的问题不会导致法律问题,估计也没有人去care这个财务问题)在那里,所以,才会有各种“增值服务”(例如增信、承销)的存在,股票发行人也需要为这些增值服务买单(往往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2.4 知识产权证券化难的核心原因

其实,当明确了证券化的本质、根基和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难的核心原因,其实已经呼之欲出,就好比已经有了一个指标集合,要做的就是对照指标要求,逐个分析罢了。以下简要论述:

2.4.1 无形性/不确定性导致的认知障碍

相对于公司发行股票,对于投资者而言,至少还可以明确“有那么一个公司实体”在那里(啊,那些极端的“骗局”式个例,不做讨论),而对于知识产权,它可是个无形的、摸不着的东西,尤其是对于普通大众(投资者主体),甚至连知识产权的本质都没有搞清楚,当你跟他们说/推销基于知识产权而出来的“知识产权证券”时,就会遇到极大的认知障碍。一旦认知上都存在障碍,那么难以推行、甚至无法推行,就是自然容易想到或预见的了。

2.4.2 并非知识产权证券化特有的风险

知识产权证券化迄今难以像其他(资产)证券化一样落地推行的核心原因,除了上面的本质属性原因外,同样包括下面的风险因素所致:

2.4.2.1 法律风险:怕担法律风险啊!更大白话一些,别坐牢啊!当然,法律风险,实际上,是结果,它本身并不是原因,是因为其他的原因,会导致法律风险,OK?

2.4.2.2 非法集资:这个就是具体的导致法律风险的典型情况,为什么发行证券需要政府审批?就是怕你随便发、随便集资,然后“集了资、不干事”,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损害(可是,买股票被跌停、巨损,投资者/股民就没有受到损害吗?这个话题,没有在这个小文章展开说了…)。

2.4.2.3 卷款跑路:这个实际上就是上面的“非法集资”可能导致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啦,其实“集资”并不可怕、也不(应该)天然被认定为违法,对吧?但是,“非法”集资(关键词在“非法”)就应该规制了,尤其是集了资、卷款跑路了,投资者遭遇的风险(几乎)无法补救。

2.4.2.4 道德风险:其实这个严格意义上,不能够说是“风险”,什么意思呢,如果“发行人”有这种道德意识,他就不会干卷款跑路这样的事情,所以,如果发行者压根不把道德当回事,这就大概率会引发其他的风险。

2.4.2.5 资产处置:这个风险,恐怕是人们谈到“知识产权证券化”难以实行的最主要原因(可能没有之一),即:知识产权处置难!

好吧,笔者肯定同意,知识产权处置难。但其实我同时也想问,其他的证券化标的处置就易如反掌吗?非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标的,就不存在处置难的问题,或者说,就不存在无法帮投资者(购买相应证券的主体)挽回损失的问题吗?例如,上市公司作弊导致投资者损失。

所以,从本质上讲,讨论知识产权的处置问题与非知识产权证券化标的的处置问题的差别有什么意义吗?

做什么事情都有风险,要做的,就是将风险降到最低。

我们能指望所有的股民都赚钱吗?我们能指望所有上市公司都发展越来越好了吗?(尽管最初可能真是这么期望的)

如果知识产权证券化标的没有问题,又有何罪?

2.5 知识产权证券化难的表面原因

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其实都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难的表面原因,什么处置难、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风险,本质上都是因为没有真正认识或者说承认“知识产权的本质”而导致的“无谓”理由而已。

当然,如果您非要和我争论不是这样的,那么,我们可能就真的要去认真思考和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知识产权是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这个世界、我们人类社会,是要、还是不要知识产权,这个人为创设的东西。

3、结语

知识产权证券化,绝非什么新概念,尤其是在国内,之所以是到这个时代、到现在的时间点,才将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既有道理,也没有道理。

说有道理,是因为知识产权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说没有道理,是因为,基于知识产权的本质,知识产权从最开始就(应该)可以被证券化。

本质上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完全没有任何理论和实际障碍的。实际上,任何标的,都是可以证券化的!为什么不是呢?

回到本文前面部分提到的(打破窠臼、切入本质),万物看本质…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一个漂亮的名字而已。实际上,因为法律约束(本质,是信用相关的问题),证券化并无法真正“平民化”,更何况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也就是为什么知识产权证券化至今并没有“普及”的本质原因。

期待“***证券化”的那天(估计至少100年,哈哈)…万物皆可证券化。

声明1:本文以“平民话语视角”就(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本质做简要分析,希望世间无神秘之物,更不希望看到将本不神秘之物“人化”为神秘之物,知识产权是如此、知识产权证券化亦是如此。

声明2: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让更多人能够认识、认同“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绝非说“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可以信手拈来之事,这也是为什么有很多专业人士就如何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做了诸多极具智慧的思考和设计,对于这些工作,笔者非常尊敬、赞赏和关注学习,并期待有更多朋友参与其中,唯有如此,知识产权证券化才能不被视为另类,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之义的作用。

[1]注:正如本文题目已经表达的,本文希望以“平民话”视角来讨论“证券化”这一高大上的话题,所以,学术正确、政治正确,不是本文所追求的。如果看完本文,读者对于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能够有一些新的认识,则笔者足以感到满足。此外,笔者也不计划本文覆盖到(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所有方面。

[2]注:笔者完全意识到,事情肯定远不止这么简单,但还是希望再次说明,本文不追求“学术正确、政治正确、法律正确”,只希望传达“简朴的平民认识”。相信,会有更多专业的精英人士,能够在这样的平民认识基础上,做更为周全的设计和运用。

笔者自我简介:

刘斌强,江西吉安人,优赛诺(USino)创始人兼CEO,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利)副研究员、专利代理人、知识产权仲裁员,原国家知识产权局7年+专利审查员。